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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土地日征文——加大土地执法监察力度
  2011-06-14

加大土地执法监察力度

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丰台区分中心 王淑贤

 

土地执法监察是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法定职责和重要组成部分,是防止国家土地资产流失、维护土地管理和土地市场秩序、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重要手段。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快速发展,土地的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在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这一基本国策,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可持续发展的宏观目标过程中,加强土地执法监察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近年来,随着国土资源部组织开展的多次全国性的土地执法专项行动,土地违法行为在一定范围内和一定程度上得到了遏制,但是,单靠这些“风暴”式的土地执法专项行动,不能从根本上消灭违法用地现象,在日常的土地执法监察中,“土地执法难”这一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土地违法行为仍然屡禁不止,土地违法案件仍然层出不穷。

一、目前土地执法监察存在的问题

当前,我国已经进入经济快速发展时期。据国家统计局数据,即使深受全球经济危机的影响,我国2009年的GDP增幅仍达8.7%。经济的快速发展必然带来用地需求的大幅增长,使得保护资源与保障发展之间的矛盾十分尖锐。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形势依然严峻,同时又由于受执法手段、执法机制、执法环境等因素的影响,违法违规用地屡禁不止。

(一)现行法律法规决定了土地执法监察难以履职到位

    1土地执法难以执行到位。现行法律赋予国土部门的执法权力和手段十分有限,没有赋予任何切实可行的强制执行权。即使个别条款所规定的制止权和执行权,也都缺乏实际的可操作性

    2、现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缺乏可操作性。比如,《土地管理法》对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是限期拆除或没收非法占地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但是对于拆除或没收的方法、途径与具体实施人,法律却没有明确的规定。国土部门依法处罚,如果违法当事人拒不执行,国土部门既没有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又没有强制执行的手段,结果往往是以罚代法,收取罚款结案了事。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使土地违法行为人产生了只要缴纳罚款就算代替办理合法用地手续的错误观念

(二)土地执法监察缺乏必要的保障。

1、土地执法监察队伍力量薄弱。受编制数额限制,各级土地执法监察队伍人数与所承担的任务极不相称

2、土地执法监察队伍缺乏必要的装备。受经费所限,各级土地执法监察队伍长期在执法车辆、摄影摄像器材、手持GPS定位仪等执法装备上严重不足,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执法的时效性和准确性

二、加强土地执法监察的对策

 (一)加大法律法规宣传力度,有针对性地消除土地违法状态

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电台、报刊、标语、宣传车、会议等各种宣传媒体,以及开展“土地日”宣传活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使社会各界、广大干部群众都明白耕地保护的意义,了解依法用地的程序,树立合理利用土地的理念,并充分理解国家实行招标拍卖挂牌使用土地制度及有关政策规定,从而使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能在群众中得到普及。认真分析本辖区内土地执法监察工作的形势,以及在当前形势下土地违法行为所表现出的特点和规律,结合实际,总结部署下一步执法监察工作,在本辖区范围内逐步建立起符合实际的行之有效的土地执法监察机制,为土地执法监察工作的开展营造出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完善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协调机制

公安、监察、检察、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加强协调和沟通,建立案件调查相互协助配合和案件移送工作制度。国土资源部门查办土地违法案件,可以邀请同级检察、公安、监察等部门派员参加案件讨论;必要时,可邀请有关单位提前介入或与有关单位联合组成调查组开展调查。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的土地违法案件,依法应当给予处分,且本部门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其他处理决定后10日内向监察部门提出处分建议;涉嫌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公安、检察等司法机关。有关职能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书面告知国土资源部门。

(三)加强土地执法监察的保障

     1、加强土地执法监察机构建设。根据土地执法监察工作的特点和任务,改变目前监察力量薄弱的现状,增加土地执法监察队伍编制数额,配足配强人员,形成一支强大的土地执法监察队伍。如果暂时不能解决编制问题,也可考虑设立土地执法监察协管员,作为土地执法监察力量的必要补充

2、提高土地执法监察装备水平。落实足够的工作经费,配备必要的车辆、摄影摄像器材、手持GPS定位仪等执法装备,满足土地违法案件办理和日常执法巡查任务的需要。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利用3S技术即遥感技术(RS)、地球定位技术(GPS)、地理信息系统(GIS)三种技术的集成,建立“天上看、地上查、网上管”立体跟踪监测体系,提高对违法用地的快速反应能力,最大限度地做到及早发现土地违法行为,将其消灭在萌芽状态

(四)加强巡查制度建设,提高巡查效率。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巡查,提高巡查效率,把土地违法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宁波市进一步建立健全了土地巡查的“三项”制度:一是建立巡查责任制度。进一步明确职责、落实责任,理顺市局与各分局的关系。二是建立巡查考核制度。通过卫星遥感和监察支队每季度对各地巡查情况的抽查,对各地土地巡查对违法用地行为的发现率、制止率和查处率进行综合评定。三是建立巡查通报制度。进一步落实土地巡查考核制度,将每季度对各地的巡查台账、制度和巡查情况进行通报。

 (五)强化队伍建设,提高执法能力

针对目前全市土地执法队伍不够强、执法水平不够高的现状,今年该局以“六大载体”为依托,进一步加强执法监察队伍建设,提高执法监察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业务水平。一是以网络体系建设为载体,建设好土地执法监察人员和村级义务监督员两支监察队伍。二是以执法监察培训班为载体,提高执法人员业务水平和查案、办案能力。三是以“十佳卫士”评选为载体,提高执法人员的荣誉感和责任意识。四是以执法调研为载体,提高执法人员文字表达能力和总结提高能力。五是以案卷评审为载体,提高执法办案能力。六是以绩效考核为载体,推动全市各地对执法监察工作的进一步重视。

(六)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责任追究,在土地执法监察巡查中,实行分片包干,明确划分责任区,责任到人。按责任追究的管理模式,对由于工作不到位、责任心不强、工作不细造成一定后果,致使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未能及时发现或者发现后未能及时正确处理的,要追究责任人的直接责任,并依法依规给予责任人员相应的处罚和行政处分。

(七)建立健全土地执法监管长效机制

要扭转当前严峻的土地执法监察形势,从根本上减少土地违法行为的发生,必须建立健全土地执法监管长效机制。一是要加强对土地执法监管的组织领导,建立以政府为责任主体,国土部门为主要力量,其他部门协同的共同责任体系,全面建立违法用地防控机制。二是要完善市、县(区)、乡、村四级土地监管网络,按照“预防在先、分区监管、包干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开展土地动态巡查,实现土地执法监管的全区域无缝对接和全覆盖。三是要以深入开展创建“土地执法模范县(市、区)”和“土地执法‘三无’乡镇(街道)”活动为载体,切实增强全社会依法依规利用土地的法律意识,形成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全社会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

(八)建立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跟踪负责制度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建立案件查处跟踪负责制度,确保查处效果。执法监察人员对查处的案件办理过程要进行全程跟踪,对每一阶段都要做好记录,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及时报告,确保查处结果真正得到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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