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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区东三环北京商务中心区(CBD)核心区Z3地块等6宗土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招标答疑会备忘录(第二阶段:综合内容投报)
  2010-11-30

一、投标程序有关问题

1、 若联合投标,是否在投标预登记和正式投标时,只需联合投标代表人参加即可?

答:是的。

2、 若为外资企业,投标文件是否需要经过公证、认证?若需要公证和认证,则以下哪些资料需要履行该手续:(1)公司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护照、授权代表人护照;(2)公司章程、工商登记部门出具的股权比例证明;(3)公司出具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4)公司董事会决议、声明、承诺;(5)公司提交的审计报告、纳税证明、资金证明。能否在投标文件正本中提交公证和认证文本复印件?

答:如投标人属于境外公司,则其提交的有关投标文件需由当地公证机构进行公证,并经中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再由国内的公证机构出具中英文对照的公证文件。有关公司主体资格、法人身份、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董事会决议及相关声明、承诺,财务报表、纳税证明、资质业绩等文件均需按照上述程序进行公证、认证,并需提供原件。

3、 投标保证金以汇票或支票支付的,是否需要入账后才能开具收据?

答:以汇票或支票方式支付投标保证金的,可在交纳汇票或支票的同时开具收据。

4、 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的工商管理部门出具公司股东出资比例证明,如出具时间为2010年5月7日是否可以?

答:可以,但需投标单位出具股东出资比例未发生变化的承诺。

5、 董事会决议各位董事不在同一页上签字是否可以?

答:可以。

6、 投标联合体成员共同推举了代表人(法人),则除了明确要求各成员分别盖章的投标文件之外,其他投标文件是否仅由代表人签字盖章即可,整个投标文件是否要求骑缝章、封面是否要求签字盖章,此类盖章是否由代表人签字盖章即可?

答:除了明确要求应由投标联合体中各成员分别盖章的投标文件外,其他投标文件可由代表人签字盖章。同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人应在投标书每页盖章,封面无需加盖公章。

7、 投标联合体各成员将所有投标保证金汇总至某一成员账户再支付于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是否可行,若可行是否需要提交联合体各成员汇款至该成员账号的汇票凭证?

答:可行,且不需提供联合体各成员汇款至该成员账号的汇票凭证。但投标保证金必须由投标联合体中的成员进行交纳。

8、 不允许双重身份参与投标,可否理解为同一控股公司控制的不同公司不得以不同的投标人参与同一地块投标,但鉴于投标联合体作为一个投标人,故其内部成员之间存在控股或其他关联关系不违背招标文件规定,该理解是否正确?

答:理解正确。

9、 有关业绩说明是否必须按照提供的格式样本填写?可否包括香港和澳门地区以及其他国家的相关业绩?联合体各成员均需提供业绩还是只需主要成员提供即可?

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业绩说明包括过去五年内主营业务业绩及与本项目定位有关的主要项目开发情况。招标文件所附的业绩说明样本为参考格式,投标单位可根据自身情况进行调整,并可涵盖其所有认为必要的业绩内容,但应做好不同业绩间的分类小计及合计。

10、 投标书中的《财务状况表》是否需要审计部门审计、盖章?

答:《财务状况表》无需经审计部门审计、盖章,但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的过去三年的财务报表需经审计、盖章。

11、 控股性集团,但并不实际参与经营,其控股的所属企业具有相关的房地产或金融资质的情况下,如何提供相关的资质和股权关系证明?

答:投标单位可提供其所有认为必要的相关资料,但如何认定由评标专家评判。

12、 中标通知书的预计发布时间?

答:招标人将在确定中标人后10个工作日内向其发出《中标通知书》。

13、 金融机构通过直接从开发商手里购买其投标的一部分面积,这种形式的投标算不算联合投标?

答:不算。

14、 是否能以外币形式支付政府土地收益和土地开发建设补偿费 ?

答:不能,政府土地收益和土地开发建设补偿费只能以人民币交纳。

15、 中标人需对项目持有,经营时间在10年以上,若是联合竞标,此限制是否也限制各合作方之间的股权转让?

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中标人在完全履行完所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土地开发建设补偿协议》约定的责任、义务前,非经市国土局、市规划委、市商务中心区管委会、商务分中心同意,不得进行股权变更等可能引致合同执行发生变化的行为。”

16、 可否在出资比例未定的情况下联合投标?

答:不可以,招标文件中规定:“联合投标各方应当签订联合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的出资比例、权利义务及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并将联合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17、 银行有效资金证明具体指什么?资金证明不低于50%的条件是针对联合体各成员的总和还是每家成员单位?

答:银行有效资金证明是指存款证明,资金证明数额要求是针对联合体各成员的资金证明总和。

18、 银行开具资金证明的时间要求同一天,是否针对联合体各成员单位?

答:是的。

19、 投标预登记时是否需要带公章?

答:不需要。

20、 董事会决议是否可以用其他文件代替?

答:如投标单位无董事会,则需提供与董事会决议相等的公司最高决策文件或上级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21、 贷款意向书是否必须由总行开?有无固定格式?资金证明的多少与评分是否有关?

答:贷款意向书的开具银行及开具格式无特殊要求。资金证明、银行就投标项目贷款意向出具金额的应得分值,由评标委员会根据该项目的投资需求进行确定。

22、 出让合同中约定的开工之日起3年内竣工,是否可以另行商谈?

答:项目开工之日起3年内竣工属于出让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其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土地闲置及囤地、炒地,针对的是一般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但对于CBD内的超高层建筑,因其有特殊的技术要求,投标人可根据项目本身的合理工期安排开发进度,确定最终的竣工时间。

23、 是否开设外币保证金账户?

答:现已为该6宗土地开设了外币保证金账户,有关具体账号、汇款路径及对应的外币保证金数额将在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网站上进行公布。

24、 招标文件所附的投标书中第二条要求投标人承诺按照投标文件附录一的付款进度和额度支付有关款项,但附录一中只涉及投标地价款总额,不涉及付款进度?

答:此6宗地的付款进度已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无需投标人投报,现将投标书中第二条第5款调整为:“我方将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付款进度支付有关款项。”

二、产业定位有关问题

25、 关于投标人业绩说明等资料,是否可以提供其股东或关联方乃至其集团的相关资料作为替代?关于财务及纳税情况,若公司新成立未满一年或三年,可否不提供或据实提供或提供其股东或关联方乃至其集团的相关资料作为替代?

答:关于投标人业绩说明、财务及纳税情况等资料,公司必须据实提供,不能提供其股东或关联方乃至其集团的相关资料作为替代。

26、 如何推举Z3、Z4、Z5、Z6地块的设计工作统筹代表?

答:上述四个地块的业主通过协商的方式确定一家设计单位作为设计工作统筹代表。如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则由CBD管委会指定一家设计单位作为设计工作统筹代表。

27、 怎么理解不允许分割出售?持有10年,10年时间的起止分别是什么时候?

答:“不允许分割出售”指的是不允许将房产的一部分分割出来进行出售。持有10年的起始时间是房产证登记当日。

28、 拟入驻企业是否需要合作协议?入驻企业是否需要提供相关资质证明文件?

答:关于拟入驻企业,投标单位需要提供合作协议和拟入驻企业的相关资质证明文件。

29、 税收贡献是否仅限于业主自用部分?

答:是。

30、 总部级别如何划分档次以及对应分数?

答:由评标专家进行评定。

31、 相关开发经验与业绩,是否仅指甲级写字楼和商业?住宅算么?

答:相关开发经验与业绩是指与所投标地块功能性质类似的项目开发经验与业绩,如写字楼。住宅不能作为相关开发经验与业绩。

32、 各地块红线与红线之间公共空间,以及其中之设施等之成本、施工责任、权属及使用权等如何厘定介清?

答:道路、绿地及其道路和绿地下方的公共空间由政府出资建设,产权归政府所有。

33、 关于履约保函的说明

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十二章规定,中标人须与商务中心区管理委员会签订协议书,并对协议书中承诺的相关事项出具履约保函。协议书及履约保函样本详见附件。

34、 关于境外企业投标相关问题的说明

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若外资企业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除须按本须知要求如期缴纳成交价款外,还需按照《外商投资企业指导目录(2007修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外商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外资[2008]1773号)、《北京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实施办法》文件规定办理后期立项手续。”因此,境外企业在参与投标时,应对照有关文件的要求,充分考虑外资审批的时限问题及由此带来的有关风险。

三、规划有关问题

35、 Z4地块招标文件中的附件规划条件中第7条规定:建筑退让南侧用地红线不小于36米(可结合具体方案确定),请问南侧布置裙楼是否可以突破36米界限?

答:Z4地块与Z6地块之间规划预留了下沉广场,上述退线距离是前期研究确定的,但最终距离要结合Z4、Z6地块的设计方案进行研究,也会考虑裙房与建筑单体的关系。

36、 Z4地块招标文件中的附件规划条件中第11条规定:需设置110KV变电站一座(具体位置建议在地下二层或以下),能否明确该变电站规模、服务范围?变电站的电缆引入起点在哪里?

答:该变电站规模、服务范围和变电站的电缆引入地点将根据供电局审定的变电站方案确定。

37、 Z4地块二层连廊涉及图则中文字部分:“在Z15—Z14、Z4—Z10之间设二层室内连廊”,请问“Z4—Z10”是否有误?

答:Z4-Z10地块之间没有规划连廊,具体的要求可参考规划条件的文本内容,即地上二层在Z14—Z15, Z13—Z14-1, Z11—Z9,Z5—中服大厦地块之间需设人行连廊,标高位于7米,宽度4米,其余相邻地块之间建议设二层连廊,增加步行活动的连续性。

38、 投标人对核心区规划方案编制的贡献,是否按照第一阶段投标结果排名来衡量?

答:投标人对核心区规划方案编制的贡献得分是指第一阶段投标方案被政府采用的投标人(不包括获得本地块规划设计方案第一名的投标人),此项将给予5分的得分。

39、 关于各地块建成后业态用途构成比例有无明确规定?

答:关于各地块建成后业态用途构成比例,请参考招标文件附件中各地块的规划条件中的具体要求。原则上各建筑地上1-2层以商业为主,地上3-5层以餐饮、文化娱乐为主。

本答疑备忘录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1、朝阳区东三环北京商务中心区(CBD)核心区Z3地块开发建设协议.doc
            2、朝阳区东三环北京商务中心区(CBD)核心区Z4地块开发建设协议.doc
            3、朝阳区东三环北京商务中心区(CBD)核心区Z5地块开发建设协议.doc
            4、朝阳区东三环北京商务中心区(CBD)核心区Z6地块开发建设协议.doc
            5、朝阳区东三环北京商务中心区(CBD)核心区Z14地块开发建设协议.doc
            6、朝阳区东三环北京商务中心区(CBD)核心区Z15地块开发建设协议.doc
            7、 履约保函(样本).doc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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