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土市〔2007〕622号
关于停止执行458号文件
加快遗留项目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各有关单位:
2004年,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政府相关委办局研究印发了《关于对不符合继续协议出让条件的经营性项目用地进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出[2004]458号),以下简称458号文件。“8.31”停止经营性项目用地协议出让后,458号文件的实施为我市土地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一级开发市场,现就停止执行458号文件,加快遗留项目处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458号文件停止时间
自2007年12月1日起,停止执行458号文件,市国土局不再办理符合458号文件条件的各类遗留项目的土地一级开发授权手续。
二、遗留项目的申报
符合458号文件条件但尚未通过政府储备土地和入市交易土地联席会(以下简称联席会)审议项目和按照458号文件已取得的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告知单、项目核准备案或规划批准等文件均已过期项目,原建设单位可按属地原则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07年10月31日止向遗留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土地储备机构进行申报。涉及中央、军队或市属单位用地的,原建设单位也可以向市土地储备机构直接申报。危改项目向市住房保障办申报。
遗留项目申报材料见附件。
三、处理程序
申报的遗留项目按照现行土地一级开发政策和管理程序予以审核。符合政策可以继续进行土地一级开发的遗留项目,由市国土局汇总分析后,提请联席会审议是否授权原建设单位按照现行程序办理后期相关手续。危改项目由市住房保障办汇总分析后,提请联席会审议。
四、其他规定
对逾期不申报的遗留项目,市国土局不再受理土地一级开发授权申请,市住房保障办不再办理危改授权确定手续。对于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具备开发条件的遗留项目,由土地储备机构通过收购、收回、征收等方式纳入政府土地储备,或者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有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土地一级开发。
二○○七年八月三十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项目 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 2007年8月31日印发
附件:
遗留项目申报时应提供的材料
一、已取得的相关批准文件
对于符合458号文件条件但尚未通过政府储备土地和入市交易土地联席会(以下简称联席会)审议项目,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规划批准文件等政府批准文件复印件或市危保办、市绿隔总指挥部的意见函复印件。
对于按照458号文件已取得的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告知单、项目核准备案或规划批准等文件均已过期项目,提供联席会后取得的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告知单、或核准备案手续、或规划批准等文件复印件。
二、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
1、已核发土地使用证的,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2、已办理征地手续的,提供征地批复或建设用地批准书复印件;
3、有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含房产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和附图等)复印件;
4、其他证明土地来源的批准文件复印件等。
三、土地方同意开发的证明材料
涉及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提供申报期间取得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开发的相关证明材料;
涉及国有企业搬迁的,提供申报期间取得的国有企业及具有国有资产处置权利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开发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原建设单位的相关资料
1、提供当年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复印件;
3、委托代理人申报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开发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等。
五、项目工作方案
包括遗留项目的基本情况、已完成的前期开发内容、开发进度、资金投入计划等内容。
(一)基本情况
1、项目区域位置描述和附图,自然环境描述和分析。
2、土地利用现状情况分析。
3、地上物现状调查分析。包括房屋现状、基础设施、树木、古树、文物等调查统计。
4、主要规划指标说明并附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
(二)已完成的前期开发内容
截止申报日之前,原建设单位已完成的前期开发工作,包括完成的工作内容描述及有关手续办理情况。
(三)开发进度
根据已完成的前期开发工作和继续开发内容,合理确定项目开发的工作周期及各项工作的进度安排。
(四)资金投入计划
结合项目开发内容和开发进度,合理项目开发期间各项工作的资金投入及使用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