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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收回企业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办法的通知
  2005-09-02

北京市收回企业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国有土地使用与管理制度,完善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调控机制,维护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和《北京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或者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政府可以收回企业国有土地使用权并按照本办法给予适当补偿。
    第三条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负责企业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工作,具体工作由市土地储备机构组织实施。市发展改革、规划、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收回企业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收回企业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采取货币补偿、实物补偿或货币实物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第五条  补偿价格由有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按照现状用途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由市国土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确定。
    第六条  土地使用权人已交纳土地出让金的,将已交的剩余年期的土地出让金返还。
    第七条  补偿价格确定后,应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协议,对补偿金额、付款期限、交付土地等内容做出约定。
    第八条  企业申请土地转让,经批准可以入市交易的,由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价格的确定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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