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经委2002年9月17日组织召开的“污染扰民企业搬迁工作专题会”精神(详见“京经会[2002]13号《会议纪要》),为简化和规范污染扰民企业搬迁项目审批程序,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市国土房管局等部门《关于停止经营性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有关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2]33号),是贯彻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在新的形势下提出的规范土地出让行为,优化土地资产管理的重要举措。为贯彻落实文件精神,适应新形势的转变,使(99)京经规划字第200号文件和京政办发[2002]33号文件在贯彻过程中更好地衔接,进一步规范企业搬迁工作程序,现将修改后的企业搬迁工作程序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根据有关委办工作职能和审批程序的调整,自本通知下达之日起,污染扰民搬迁企业原厂址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经市经委、市计委确认后享受《北京市推进污染扰民企业搬迁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实施办法》[(99)京经规划字第200号]的优惠政策。 附:1、京经会[2002]13号《会议纪要》 2、企业搬迁工作程序。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00二年十月八日 | 附1:
关于北京市污染扰民企业搬迁工作专题会会议纪要
京经会[2002]13号 附2:
企业搬迁工作程序
第一条、 编制企业搬迁计划 ㈠ 拟搬迁企业向主管部门提出搬迁申请。 ㈡ 主管部门汇总编制部门内企业搬迁计划上报市经委。 ㈢市经委、计委组织审核后编制下达“企业搬迁计划”,同时在符合本市近期建设规划的前提下,列入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第二条、 申报原厂址规划意见书 ㈠ 搬迁企业原址用地,如需改变原用地性质的,应先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或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市规划委审批。 ㈡ 搬迁企业原址用地性质已确定为工业用地以外的其它用地,如工作、居住用地,商业用地等,可直接申报或委托申报规划意见书。 第三条、 办理企业搬迁立项批复 ㈠ 搬迁企业应提交的材料包括: 企业搬迁项目建议书、搬迁企业及主管部门立项申请书、搬迁企业拟选新址方案等 ㈡ 在取得了市规划主管部门对新址的规划意见书后,市计委会同市经委对企业搬迁立项做出批复。 第四条、 进入土地处置实施程序 工业企业土地资产的处置应在市经委、市计委、市国土房管局领导下和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市工业技术开发中心协调下进行,具体程序如下: ㈠ 申请入市交易 污染扰民搬迁企业持立项批复、土地权属文件及规划意见书等到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提出上市出让申请。市工业技术开发中心等中介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准备有关资料。 ㈡ 确定土地处置方式 由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和市工业技术开发中心与企业确定采取收购或直接上市出让以及具体出让方式。 1、直接上市交易 企业用地直接上市交易的,由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与搬迁企业签订《土地交易委托协议》,交易成功后,企业与受让方签订《土地使用权补偿合同》,市国土房管局与受让方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和市工业技术开发中心共同将有关交易和补偿情况报市经委、计委、国土房管局、财政局备案。 2 、政府收购土地 由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与企业协商形成收购方案,签订《土地收购补偿协议》。 ㈢ 土地交易完成后,由市工业技术开发中心协助办理两委确认及享受污染扰民搬迁优惠政策的相关手续。 第五条、 办理两委确认报批手续,需提供好以下资料: 搬迁立项批复、土地入市交易或收购成功确认通知书、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合同、原址及新厂址规划意见书及相关文件、主管部门办理两委确认的申请。 由市工业技术开发中心对该项目运作程序及服务协调的情况做出综合分析报告。 第六条、办理搬迁资金专户存储相关事宜。 第七条、搬迁企业办理免征土地增值税及相关减免税手续。 第八条、委托编制搬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经委组织综合部门审查批复。 第九条、 到市规划委办理搬迁项目新址审定设计方案批准文件,落实建设用地,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条、委托进行搬迁项目初步设计。 第十一条、搬迁项目列入年度投资计划,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取得建设项目开工许可证,进行项目建设。 第十二条、市经委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的竣工进行验收。 主题词:经济 管理 调整 审批 通知
报:海燕副市长、市政府办公厅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办公室 2002年10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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