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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和入市交易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国土房管出字[2003]128号)
  2003-02-26

 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和入市交易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和入市交易行为,合理分配土地收益,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建立土地储备制度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2]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补偿,是指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市土地储备中心)及分中心受政府委托,按照有关规定有偿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对原土地使用权人进行补偿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入市交易补偿,是指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将其使用的土地入市交易,由市土地储备中心组织并通过市土地交易市场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后,对原土地使用权人进行补偿的行为。

     第三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实行货币补偿。收购补偿价格按本市有关拆迁补偿办法评估确定。市土地储备中心及分中心和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收购补偿合同,双方按合同约定支付补偿款和交付土地

     第四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直接入市交易,区别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方式补偿:
     (一)已进行土地前期开发的国有土地,其交易底价由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政府收取的毛地价组成。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原土地开发单位签订土地前期开发补偿协议,并按照补偿协议的约定向原土地开发单位支付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由市国土房管局会同市计委、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核定。
     (二)未开发的现状国有土地,其交易底价由对原土地使用权人的补偿价格和政府收取的毛地价组成。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入市交易补偿协议,按照补偿协议的约定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补偿款。补偿价格按本市有关拆迁补偿办法评估确定。

    第五条 收购和入市交易土地补偿,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在收购补偿合同或补偿协议中约定支付期限和数额。

    第六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和入市交易收益分配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按本市有关规定,享受出让金返还政策的,继续按现行规定执行。入市交易后土地增值收益不再返还。
     (二)直接入市交易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成交价格扣除土地前期开发成本或补偿价格、政府收取的毛地价和规划、评估、交易等实际发生费用后的收益,根据不同情况,由政府按照现行土地出让金返还政策的比例返还。
     (三)经市政府批准享受专项返还政策的,按规定办理。

     第七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毛地价和各类补偿价格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报市国土房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审定。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北京市国土房管局和市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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