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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北京市土地出让过程中有关程序的通知
  2003-03-14

关于调整北京市土地出让过程中有关程序的通知

各用地单位:
   为改善我市投资环境,提高办事效率,现对我局土地出让审批过程中有关事项进行部分调整,并通知如下:
    一、关于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问题。
    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用地单位与我局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应按四级会审后审定的地价水平签订出让合同。用地单位因故需提前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在所报各种文件齐全,并承诺依据合同约定缴纳地价款和依据审定价格多退少补地价款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市局地价水平办公室的初审地价签订出让合同,办理有关手续。经四级会审地价水平有调整的,再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补充协议对合同地价款进行变更。
    二、关于在建项目变更规划问题。
    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经批准规划发生变化的,受让方应与出让方签订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对原出让合同的有关条款进行变更。同时满足下列条件者,市土地利用中心可以直接收取新增加建筑面积的地价款,填写《出让合同变更情况说明表》后,直接向相关部门出具新增地价款交纳情况证明。
     (一)变更规划时,土地用途未发生变化;
     (二)经规划部门批准变更的建筑面积较原规划面积在20%以内的;
     (三)受让方一次性交清新增加的地价款。
    三、对于竣工项目地价款核实问题。
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北京市权属登记事务中心或区县房屋土地权属登记部门应向北京市土地利用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利用中心)开具《竣工项目地价款核实函》,核实地价款交纳情况。利用中心应根据竣工实测数据,核准或调整土地出让合同后,核发《竣工项目地价款核实复函》。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用地单位因故需提前申领《竣工项目地价款核实复函》的,在所报各种文件齐全,并承诺依据局审意见调整补充协议内容的前提下,可在利用中心核准补充协议后,直接缴纳新增地价款并出具《竣工项目地价款核实复函》。不需补交地价款或应退还部分地价款的,利用中心可以直接给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出具《竣工项目地价款核实复函》,并同时进行补充协议的报批。
    四、关于土地出让合同签章问题。
    土地出让合同应经主管副局长审核、局长审批同意后,签字盖章生效。为减少工作环节,提高办事效率,可直接由办公室用局长人名章在土地出让合同上盖章生效。
    五、市国土房管局及有关部门的有关程序与本通知有矛盾之处,以本通知为准。
    六、本通知自即日起执行。

                                

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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